符合《办法》第四、五、六、七条规定的以下人员:
一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历人才,可以申请户口迁入:
(一)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,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(“以下”含本数,下同);
(二)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,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;
(三)具有本科学历,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;
(四)具有大专学历,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,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
险;或者年龄超过 35 周岁但不超过 45 周岁,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(不含补缴)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6 个月。 学历人才所获国(境)外学位应当取得国家教育部认证。
二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,可以申请户口迁入:
(一)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其中正高级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,副高级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;
(二)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,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。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,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,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。
三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,可以申请户口迁入:
(一)具有一级(高级技师)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 技能等级,其中特级技师及以上年龄在 55 周岁以下,高级技师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;
(二)具有二级(技师)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,年龄在45周岁以下;
(三)具有三级(高级工)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,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,在苏州就业并依法连续缴纳(不含补缴)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 3 个月。 技能人才所持的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的职业(工种)名称应当在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(工种)目录范围内。
四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博士学位、硕士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、一级(高级技师)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,在苏州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 工社会保险的,年龄不受限制。